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该商标注册已满三年且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依法使用(高新技术商品商标和民营企业使用商标注册满一年),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该商标为省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信誉,近三年的广告宣传有一定的连续性和较广泛的地域范围,并在省内主要媒体有一定的广告投入。
(三)该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经济指标,包括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和市场占有率在全省同行业或同类商品或服务中居领先地位。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的销售区域,以省内销售为主的,其销售覆盖面至少应有九个以上市、州;以省外销售为主的,至少应有五个以上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出口为主的,年出口额至少在300万美元以上,且在2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
(五)该商标申请人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企业有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六)该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在省内同类商品或服务中质量优良,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按《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重新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许可证明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的同时须提供原件查验;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年销售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其中税收必须经有关税务部门确认,同行业排名情况证明应由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出具;
(四)使用该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区域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销售发票、购销合同、代理协议、所设营销网点的营业执照以及广告发布情况,由申请人盖章确认;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证明复印件,包括出口免检证明、国际质量认证或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合格证明等。
全文82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