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罪的惩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7-05 22:30:48 2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网络赌博罪是犯罪个体或者群体在明知是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为了获利,为其提供服务或者帮助的。包括以下行为:其一明知是赌博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托管、存储传输数据、发布广告吸引会员以及网络软件的开发支持服务,并且收取大于两万元以上的服务费用的。其二明知是赌博网站却为其提供结算服务的,且收取大于一万元以上的服务费用或通过结算服务收取大于二十万元以上赌博资金的。其三给大于十个以上的赌博网站投放网址链接、赔付率等相关信息或者给赌博网站累计起来投放超过一百条以上广告的,都属于网络赌博罪,若投放广告达五百条以上或者收取服务费达五万以上或收集赌博资金大于等于一百万,属于情节严重类型。

参与网络赌博犯法吗

参与网络平台赌博是违法的,但不一定构成犯罪,如果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则会构成犯罪,此时对于赌博者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网络博彩主要分为两大类,具体如下:

1、传统的博彩转移到网络上。这一类的博彩公司一般会把总部设置在国外,一些赌博合法性的国家,例如: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柬埔寨、缅甸等的一些博彩公司就是合法的赌场。利用网络互动性强、隐蔽性强、支付方便、证据保全难等特点开展博彩活动,由于网络的即时性和跨区域性更有可能大大增加参赌的范围,从而使网络博彩的数额不断升级。

2、网络游戏中衍生的一些博彩活动。即变相的博彩类网络游戏,涉及网络游戏服务、虚拟货币、第三方交易平台等多个环节,采取一些打法律擦边球的形式,赌资往往不直接与人民币挂钩。与前一类博彩形式相比,在界定上有一定的困难。而这种网络博彩形式一旦发展起来,由于其相当的隐蔽性和中国庞大的网络游戏用户的存在,其传播范围可能更广、发展变化更快。

网游博彩平台国际化、玩家分散性强,数量大、网游赌博人群年轻化,越来越多青少年参与到网游博彩之中、专业化网络博彩公司越来越多,组织结构更加严密、网络便捷使赌资支付渠道网络化,电子化程度更高、下注金额数额巨大,赌资运转速度加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网络赌博罪包括开设赌博网站或以上支持协助工作的,全部以开设赌场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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