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案件是轻微刑事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综合上述规定,我国法律对于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是授权性条款,学会公司。即赋予被害人有选择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或者要求公安司法机关按照刑事公诉程序追究犯罪的权利。对于有证据证实的轻伤害案件,法律授权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被害人也可以放弃行使直接起诉的权利,而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按照刑事公诉程序查处,公司上市。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因此,司法实践中,遇有被害人控告的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及时展开调查。经被害人伤情鉴定属于轻伤,公安机关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被害人有直接起诉和要求公安机关侦查的权力,并说明程序后果,由被害人自行选择。被害人决定放弃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轻伤害没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向法院直接起诉条件的,应由公安机关侦查。
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其追效时效为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事和解的适用案件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而《刑法》分则第四章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是侵犯财产罪,轻伤害案件是属于刑法第四章的内容。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多数时候造成他人轻伤害的是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此时按照轻伤的情节判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时,轻伤害案件是满足刑事和解适用案件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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