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政府不支付拆迁款怎么办
如果政府征收拆迁房屋,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支付补偿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讨论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交换的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装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订立补偿协议。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以后会公布的。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是房屋拆迁补偿包括哪些内容?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周转补偿和激励补偿。拆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户支付各种补偿。1住房补偿。房屋补偿是房屋置换补偿,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经济损失。补偿程度按被拆迁房屋结构和新旧程度划分。不同档次的补偿金额不同,价格按平方米计算。2离职补偿。周转补偿是指被拆迁户在房屋拆迁后,因找不到临时住所而造成的不便。周转补偿金按月发放,并按被拆迁户找到或安置的暂住地进行等级划分。
3。激励性薪酬。奖励性补偿是指被拆迁户积极协助拆迁或放弃安置房使用权的,房屋拆迁补偿的奖励性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确定,拆迁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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