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指对从事排放污染物的活动,必须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发给相应的许可文件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的一整套管理制度。根据国际实践,主要是对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并非对所有的排污者都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将排污者应当遵守的有关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化,有针对性地、具体地、集中地规定在每个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上,约束每个排污者的排污行为,要求其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为促进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2017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等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还可以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2016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依据实施方案,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部门规章,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程序、许可证的内容、排污单位按证排污责任、监管执法、信息公开、技术支撑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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