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失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受的精神伤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离婚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赔偿情况应当根据造成的实际精神损害情况而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有以下情形导致离婚的,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主张离婚精神损失赔偿: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的;3、一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4、一方犯有其他重大过错。
精神损失费的功能
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有诸多学说,归纳起来,分为以下三种基本观点:
1、单一功能说。但该单一功能说为何种,学说各不相同。一是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为惩罚;二是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是补偿,强调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是以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失为目的;三是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是满足,强调其目的在于满足受害人的心理平衡,从而使其痛苦得以解决。四是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是克服,强调人体致病原因为非生物的外环境和生物的内环境这两个相互作用的系统,精神损害赔偿是通过改变其外环境的方法,帮助受害人克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尽快恢复身心上的健康。五是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是调整,强调在财产损害赔偿不足时,法官可以用精神损害赔偿作为调整手段,增加调整数额,补充财产损害的不足。
2、双重功能说一种意见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充和满足的双重功能。另一种意见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既有补偿性的功能,又有惩罚性的功能,是两重性的功能。
3、三重功能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经济补偿,仍具备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和制裁违法这三种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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