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机动车驾驶证补证工作制度
时间:2023-05-09 21:21:28 1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考验处

(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证照科、补证换证窗口岗)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11号令)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三、申请条件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11号令)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四、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以及是否具有被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并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内签字或者签章。达到累积记分满分的,出具退办凭证,告知申请人接受处理。对于申请人上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告知其及时提交。

(二)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四)办结时限为三个工作日。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和哈尔滨市公安局网站http://hrbgaj.gov.cn/上长期公示。

七、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41号、《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2006)20号、《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7)39号、《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哈价联发(2006)13号。

八、签发审批时限

三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统一执行《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统一执行《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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