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单个业主的身份恐怕难以实施诉讼。建议和业主委员会协商,或者申请成立自治业委会,这样在和物业的商讨中才有话语权,才能更容易向人民法院起诉成功。
业主委员会作为代表全体业主的组织,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也是代表全体业主。如业主委员会无法履行代表全体的监管物业公司的责任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述,要求改选,如果不然就要求业主委员会做好赋予的责任事务。
一、业委会可以指定物业公司吗
业委会不可以指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无时间限制
一般来说,期限不超过3年。而且在物业项目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委会之后,该合同无论是否到期,都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另行签署正式物业管理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我国法律对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订立时是否应当确定合同期限没有具体的要求,即可以约定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期限。但并不只是说只要约定了期限,前期物业合同就应该到合同期限届满时才能终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是出于对前期物业管理的需要由开发商选聘的,并不代表全体业主的意志,如果业主对前期物业服务不满意,却要等到合同期满才能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服务,显然剥夺了业主的自主权,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因此《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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