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垃圾邮件源源不断。这已经是非常普遍的事,个人信息被泄露后,你的电子邮箱可以每天都会收到十几封垃圾邮件,也是以推销为主,而且还是些乱七八糟且没有创意的广告,还可能会经常被陌生人打过来,有推销保险的,有推销装修的,有推销婴儿用品的。
2、冒名办卡透支欠款。有人通过买来你的个人信息,复制你的身份证,在网上骗取银行的信用,从银行办理出各种各样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然后银行可能直接将欠费的催款单寄给了身份证的主人。
3、案件事故从天而降。不法分子可能利用你的个人信息,进行违反犯罪活动,你可能不明不白被警察传唤或被法院传票通知出庭。
4、账户钱款不翼而飞。有些不法分子办一张你的身份证,然后挂失你的银行账户或信用卡账户,然后重新补办你的卡,再设置个密码,如果你长时间不使用银行卡,里面的钱款说不定已经不翼而飞了。
5、个人名誉无端受毁。个人信息被泄露后,出的任何事都与你有关。别人冒用你的名义所干的一切坏事都归到你的名下了,那怕最后费心周折得个清白,但再怎么说你的个人名誉还是受到了破坏。
为降低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销毁700万份过期快递单
近日,媒体从太原市邮政管理局获悉,为了避免用户个人信息泄露,该局日前指导圆通、中通、顺丰、申通等十余家寄递企业,对保存期满1年以上的20余吨、700万份过期快递面单送到造纸厂销毁,这些面单将被打碎成纸浆用于造纸,实现循环再利用。
小单据隐藏大秘密
在我市一家企业上班的张先生很热衷网购,每隔几天就会花些时间逛逛网店,最常买的东西就是茶叶。对于他来说,网购轻松,私密性高,不受打扰,物美价廉的特性最吸引人。
但是,这几天,张先生接到了好几个推销电话,对方都自称是南方某茶叶商城的客服人员,称最近茶城推出了新产品,想免费让张先生品尝,但需要支付快递费用。当时我很奇怪,因为对方不仅报出了我的姓名和详细地址,甚至我的网购习惯也知道,不然怎么会向我推销茶叶呢。他事后仔细想了想发现,自己在网上买东西,就必须留下自己的个人信息,比如姓名、地址、手机号码、网购商品等。而不少个人信息,应该就是在网购的过程中泄露的。
可是,我每次网购完,在扔掉包装盒前,一定会把上面的个人信息通通销毁,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呢对于这一点,张先生刚开始有些茫然,后来才知道,除了快递包裹上贴着的单子,快递员处也留有一份快递单。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每一份快递在发出时都会有一张面单记录单号,其中包含发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电话、地址等详细信息。特别是实施快递实名制以后,填写的姓名、电话等信息必须真实。这样,若被别有用心的人看到并利用,可能带来无法想象的后果。除了基本信息外,网购族的快递单还可能透露个人消费水平、经济情况、个人喜好等。
快递单须定期销毁
频频被曝出的运单个人信息遭泄事件,让大家开始关注快递过程中的信息安全。那么,我市在这方面是如何保障的呢
一般来说,快递运单一式四份,发件人、收件人各一份,快递营业点一份,快递员一份,任何一个环节处理不当,都会泄露个人信息。此前,我市各快递企业的过期运单由企业自行处理。各家企业管理方式不同,一般会将快递运单保存1年以上,主要目的一是为了自己行业内的快捷查询,二是有的客户需要寻找一些比如签收证据之类的内容,三是为了快递纠纷和赔偿做准备。市邮政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姓名、电话和家庭住址,这些都是个人最基本、最重要信息,一旦泄露轻则被骚扰,重则会上当受骗。所以,快递面单必须定期销毁。
莫让个人信息裸奔
对于网购一族来说,实行快递实名制后最大的变化是:李先生、张女士等简单的填写肯定不行了,市民在寄快件时必须出示身份证,并使用真实的全名。有专家建议,对于实名制的推行,人们最担忧的仍是个人隐私泄露。所以,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也应当升级。比如,快递实名制可以参考网络实名制,即采用后台实名的方法,不让个人信息显示在单据上,这样可以降低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然而,保护个人信息不能仅靠快递单销毁,还需要市民提高安全意识。网购达人张女士给出两点建议:一是填写快递单时,个人信息能简则简,比如地址最好填写工作单位地址,电话号码最好填写单位的固定电话号码;如果快件要寄到家中,也不要填写详细地址,填上小区名称即可;二是网购后要彻底消除快递单上的个人信息。
市邮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则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信息的,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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