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是否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时间:2023-07-02 11:52:42 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孕妇提出离婚后,男方不同意离婚的,只要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能离。孕妇提出离婚请求后,男方不同意的,孕妇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审理后,发现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调解无效后,应当准予离婚,即使男方不同意离婚,也不会有任何影响,人民法院还是会出具离婚判决书,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调轻孕妇工作应与孕妇协商

已婚的张女士是一工厂总厂配电车间的工人,前不久怀孕,厂方为了孩子和她的健康,决定将她调离配电车间,安排到总厂下属的一分厂办公室作收发。张女士对此并不认可。因为总厂离她家较近,步行上班下班只有几分钟的路程。而分厂离她家较远,坐通勤车上班下班都要一个多小时。为此她可以不同意厂方的安排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等这样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以这一规定调整怀孕女工的工作应当与女职工协商。从厂方作出的规定看,将张女士从总厂配电车间调出,调到分厂作收发,是保护了张女士和孩子的健康,但因为分厂离张女士的住处较远,上下班,要各坐一个多小时通勤车,这给张女士带来了新的不便。厂方应当尊重张女士的意见,在总厂安排适合她怀孕后的工作。(王景龙百权晓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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