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一、自首的处罚是怎样的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积极配合,有立功表现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的,即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下结合P2P非法集资案件,列举一些常见的立功表现:
1、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如果是P2P的几个涉案人员A、B、C共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则如果A揭发B或C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如盗窃罪)属于立功;如果A揭发B或C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的,不属于立功,但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主要是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配合抓捕。如果仅仅是提供同案犯的姓名、住址或联系方式等,不属于立功表现。但若同时提供同案犯藏匿地点,并使司法机关据此得以抓捕同案犯的,可以认定为立功。
3、犯罪分子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但如果是亲友提供线索的,不算是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4、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5、规劝同案犯归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认定是否属于自首和立功有着十分复杂的情形,这影响到法院对自首和立功情节的采纳,最终影响对犯罪分子刑事处罚的判定。故在诉讼中,证明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非常重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形成对自首和立功的正确认识,更好地维护自己在诉讼中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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