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应及时采取哪些措施以应对法院追加?
时间:2023-07-15 20:12:29 1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院追加债务人如果对追回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法做出的变更、追加的裁定或者是驳回申请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当天起十五天之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的诉讼。”

次债务人是政府法院能否执行

1、政府作为次债务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生效后,政府不履行判决书的,在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开始方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第三十三条被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理由成立的,判决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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