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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的一天,3岁女童小淇(化名)不幸从其租住的房屋阳台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小淇父母杨先生夫妇痛失女儿后,发现该房屋阳台存在质量缺陷,于是将房屋开发单位、业主、设计方、施工方等共9家单位或个人推上被告席。此案经过一审及发回重审后,罗湖法院判决责任三七开,家长自负七成责任,房屋施工单位承担三成责任,赔偿近18万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昨天,市中级法院开庭二审此案。
女童从出租屋阳台坠落身亡
杨先生夫妇诉称,2004年1月17日其父从胡某处租得福田区福华新村1栋某房,他们夫妇俩与3岁多的女儿小淇也同住在此屋。同年5月18日下午,小淇不幸从阳台掉下楼,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现场勘验发现,他们所租房屋系原深圳市住宅局(其职能现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承担)建设的大型微利房社区,该房阳台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其设计严重违反了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孩童攀登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阳台防盗网严重偷工减料,间隙过宽。
杨先生夫妇之后将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现变更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建筑工务署、市建设局、设计单位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第一设计院、施工单位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下简称达濠公司)等告上法庭,所涉被告达9个之多,索赔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近64万元。
阳台防护栏质量有瑕疵
早在2005年9月,罗湖法院曾就此案做出判决,杨先生夫妇、施工方、设计方均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深圳中院于2007年3月做出裁定,撤销罗湖法院判决,并发回重审。原因是深圳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涉案房屋阳台质量鉴定中对于设计方、施工方的过错不够明确。
小淇的坠亡与阳台防护栏质量是否存在一定关系?罗湖法院在重审时,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显示:深圳市建筑设计院参照《中南地区通用建筑标准设计》之阳台栏杆第3页6号阳台做法设计的阳台金属垂直栏杆底部实体斜面为易攀爬的构造,该图集存在瑕疵,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施工单位达濠公司没有按当时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施工,导致涉案房屋出现阳台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离大于0.11M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没有按设计图要求施工,造成涉案房屋阳台护栏内立面下部有370-399MM高、70-101MM宽的水泥实体台阶,使阳台栏杆成为更容易攀爬的安全隐患构造。
一审重审判责任三七开
虽然鉴定结果显示设计单位设计的阳台属于攀爬结构,存在质量瑕疵,但罗湖法院重审后认为,设计单位前述设计依照相关行业标准进行了设计,并投入了生产,但当时的技术条件尚不能发现该设计的缺陷,因此设计方可不承担责任。
那么房屋开发单位是否该承担相应责任?罗湖法院认为,原深圳市住宅局撤销后,原微利房的相关权利义务已确定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承担,但鉴于该房系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将该房屋出让给被告湖北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驻深圳办事处,因此法院认为国土部门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驻深圳办事处将房产转让给胡某,胡某将房产出租他人无过错,因此这两方也无需承担责任。而法院认为市建设局等单位虽参与了涉案房产验收,但验收行为仅是对建筑市场的管理、监督行为,相关法规对因验收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未进行界定,因此验收方也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罗湖法院判处杨先生夫妇担责70%,施工方达濠公司担责30%。法院依据鉴定结果认为,达濠公司没有按照1986年的行业标准进行施工导致栏杆间距大于0.11M,没有按设计图施工,导致了水泥实体台阶的存在,应当承担因其过错导致的赔偿责任。而杨先生夫妇未尽到完全的注意义务,将小淇独自留在家中,同时未关上阳台与房屋之间房门,导致本案惨剧发生。
二审夫妻抱女儿遗像上庭
因对判决结果不服,杨先生夫妇、达濠公司均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在昨日二审的法庭上,杨先生夫妇抱着女儿小淇的遗像坐在上诉人席,杨先生说,我不知道自己这5年多怎么过来的,其中的悲痛你们很难想像,而小淇的奶奶、妈妈也在法庭上泣不成声。
达濠公司方代理人称,设计单位设计的阳台属易攀登构造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而他们作为施工单位严格按图纸施工,没有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而且该代理人认为达濠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而杨先生夫妇方代理人称,他们认为应该首先是承接了当年住宅局职能的相关单位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他相关方承担连带责任,杨先生夫妇只应承担一小部分疏于管理的责任。
由于时间原因,昨日上午的法庭调查只进行了一部分便休庭。法官宣布会在当天晚上7点加班继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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