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承担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侮辱罪的。因此,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侮辱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侮辱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是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按照我国风俗习惯,对于祖先的灵墓、遗骨、骨灰、遗物等向来甚为尊敬,后代对其祖先灵墓的完整性极为重视,按中国古老的习俗,后人每至特定年节,应对祖先的坟墓进行祭扫。对于祖灵,中国人有特殊的情感,任何对于祖先名誉与尊严损害,国人皆视同己身受辱,感情上会受到严重伤害。其行为显然属于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构成侮辱罪。
诉开发商强拆180余块祖坟八旬老人家谱做证
自称180余位祖先的坟地被强拆,今年88岁的王老先生将北京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利房地产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对方恢复祖坟原状。
朝阳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宣判。
清朝买地埋亲人
王老先生今年88岁,2004年被诊断为脑血栓,目前意识已不清。儿子王先生作为代理人替父亲出庭诉讼。
王先生诉称,清朝时,祖先就在朝阳区东坝乡高杨树村购买了4亩地,用于埋葬亲人。截至1965年,这块坟地已埋180余位祖先。1951年,市政府给自家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文革”期间祖坟被铲平,有村民在地上建房,自家未阻拦,但一直用作坟地拜祭祖先。
拿出家谱做证据
去年,富利房地产公司开始在这块地上施工建房,给村民发放了拆迁补偿。王家人找到富利房地产公司,对方表示愿给每个坟地补偿50元。王老先生一气之下提出5000万元的补偿。因协商未果,王老先生起诉,要求富利房地产公司恢复祖坟原状。王先生还提交了180余位祖先的家谱作为证据。
祖坟是否存在需确认
对此,富利房地产公司辩称,王老先生并不是高杨树村的村民,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资格。另外,王老先生主张的祖坟是否存在也需确认。该地一直属于国有土地,可以进行施工和开发。该公司2003年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施工期间曾与王家协商,但一直没达成统一意见。目前,这块地已完成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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