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岁员工未上保险,单位责任应如何承担?
时间:2023-07-03 21:30:44 4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62岁单位没上保险可以根据用人单位未上保险为由,提出补偿,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和社保部门进行举报投诉。职工已经到达退休年龄,单位如果继续留用,可以签订协议,但是不能再缴纳社会保险,一切待遇,按照协议执行。

62岁老人遭遇暴露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憾

【案例描述】

“我该到哪里领养老金?”

6月9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一审判决蒋乃群诉南京市社保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法定职责案败诉。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我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37年。可为什么我就领不到养老金呢?现在法院也判我败诉了。我在哪里才能领到养老金?难道我工作了一辈子,到头来却是‘老无所养’?”

两年来,60多岁的蒋乃群一直在为自己的养老金苦苦奔波于深圳、南京和北京三地。而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两地“踢皮球”

2002年4月7日,年满60周岁的蒋乃群收到了深圳市社保局的退休通知:他已到退休年龄,该局停止收取其社保费。

蒋乃群本以为,自己从此可以过上“老有所养”的悠闲生活,没想到,麻烦才刚刚开始。

很快,深圳市社保局又通知蒋乃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必须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而他在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7年。因此,他不具备在深圳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蒋乃群的户籍在江苏南京,他1962年起在南京汽车制造厂任职全民固定工,连续工龄30年。在此期间,他于1987年随企业参加南京市的社会统筹。

1992年,50岁的蒋乃群从南汽办理离职手续,南下深圳,应聘于一家外企。同时,他的档案也从南汽调入南京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

按照深圳有关地方法规的规定,蒋乃群从1995年6月开始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直至2002年4月正式退休。

“我在南汽工作的30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是‘视同缴费’,再加上在深圳缴费7年,累计37年,现在却领不到养老金!这晚年生活怎么过呢?”为争取自己的晚年生活保障,蒋乃群开始一次次到深圳市社保局上访、求情,希望该局能“网开一面”,让他“老有所养”。

但深圳市社保局始终没有“松口”。不过,该局给蒋乃群指出了一条“生路”:按照有关规定,蒋乃群可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退休,而其在深圳缴纳的社保金积累额可全部转往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

2002年5月份,蒋乃群找到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解决其退休养老的问题。但得到的答复竟是“无法办理”。该局养老处负责人告诉蒋乃群,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说法,在哪里缴纳社保金就应该在哪里领取养老金。所以他应该在深圳领取养老金,因为南京没有他的社保号。

“皮球”又被“踢”回了深圳。

无奈之下,蒋乃群所能做的就是把南京市劳保局的答复意见反馈给深圳市社保局。同时,他还向深圳市社保局表明,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5条的规定,他此前在南汽工作的30年应视为“视同缴费30年”,这已大大超过了深圳方面缴费15年的规定。

但深圳市社保局答复蒋乃群,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未在深圳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因此,他不符合在深圳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如果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不接受其所缴保费的积累额(即个人账户)?就一次性全部退还给本人?就此结束社会保险关系。蒋乃群7年的个人账户积累额大约有1万多元。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蒋乃群当然无法接受。

他告诉记者:“我参加社会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退休后能老有所养,现在如果一次性退还社保金,不但违背了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的初衷,而且也令养老保险失去了应有的意义。何况,1万多元怎么解决我在深圳的养老问题?”

“深圳社保局不承认我在南京的视同缴费年限,那南京市劳保局总该承认了吧?”2002年6月,蒋乃群又找到南京市劳保局。

这一次,南京市劳保局告诉蒋乃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2002年5月30日给上海社保部门的一份《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190号文)中有关于他这种情况的明确答复:一、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处,其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其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拿到这份“红头文件”,困扰已久的蒋乃群如获至宝。时隔两年后,他仍清晰地记得自己当时喜悦的心情,“我以为有了劳保部的文件,我的问题应该不难解决了。”

然而,残酷的现实再一次击碎了蒋乃群短暂的喜悦。

当蒋乃群拿着上述文件再次来到深圳市社保局讨要自己的养老金时,该局工作人员却说,该文件发出日期是2002年5月30日,而他的退休日期是2002年4月7日,文件内容对其不发生效力。

当年11月,深圳市社保局在《关于蒋乃群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答复》中更进一步表示,劳社厅函?2002?190号文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直接相冲突”,“按照《立法法》第65条规定,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适用”,而该文件“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上海社保部门发出的一个复函,并非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在法律效力上远远低于作为特区法规的《条例》”。因此,对于蒋乃群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只能适用《条例》,而不能适用劳社厅函?2002?190号文件”。

绕了一大圈,蒋乃群的养老金问题又回到了原地。

两地社保机构都引法据规,而个人的无奈和愤懑,在政策法规面前,显得苍白无力。但蒋乃群还是要问:“那我该去哪里领养老金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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