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属于初生的暴力性犯罪集团,通过自身的转化发展,已成为具有一定组织规模和经济实力,社会危害性极大、危害后果十分严重的犯罪群体。结合近几年来我国惩治涉黑犯罪的司法实践,我国现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现状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2、犯罪目的尚处于初级阶段与国外黑社会组织相比,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尚处于“发育”阶段,表现在犯罪的目的上,经济目的明显而直接,政治目的尚未显现,还带有普通犯罪的明显痕迹,凸现其趋利性和单纯性,一般主要是通过组织实施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聚敛财富,获取经济利益,同时称霸一方、划地为王。
3、相对于外国典型的黑社会组织通过犯罪手段来全面控制一定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领域而言,我国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尚显幼稚和单纯,还没有达到大规模向社会政治、经济及文化等多个领域渗透的程度。虽然绝大多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会涉及到政治与权力,但“并不是想在政治上有所作为”而是以此得到安全和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即“政治目标只是手段,经济利益才是最终目的”。
4、但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和进化,且在其经济基础扩张到一定的阶段,或利用经济手段建立起的或政治势力积蓄到一定程度以后,黑社会性质组织才会逐步地向社会多方领域渗透,以实现其控制社会的非法目的。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
(2)对于参加恐怖组织罪而言,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恐怖组织而自愿参加,方可构成本罪。
2、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
(1)罪名不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2)组织、领导、参加的犯罪组织不同。恐怖组织一般政治色彩较浓,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更多是为了追求非法的经济利益,主要构成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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