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不管股东有没有钱,都没有义务给公司还债,公司欠债的,应该用公司财产清偿。
《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股东出资不到位:若股东未按时足额出资,公司和其他股东可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当公司无法对外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非法减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各自收回出资的范围内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公司构成人格否认的。法律上不再将公司视为“人”。公司的债务就不再由公司独立承担。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三种情形。
5、股东虚假出资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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