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2)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抽逃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3)公司可催告返还出资,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股东抽逃出资罪的构成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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