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苏联公民离婚诉讼应由我国法院受理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3-08-18 10:43:45 1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2月24日〔58〕法研字第13号请示收悉。所提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居住在我国的我国公民向我国法院提出与居住在苏联的苏联公民离婚,我国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照我国法律进行审判,不必转苏联法院处理。

在我国公民可以告他人重婚罪吗?

别人可以告他人重婚,虽然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重婚罪是由配偶起诉的,但由于重婚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是可以由他人起诉处理的,具体情况下还可以由公安机关来进行合法的调查取证。

一般重婚罪都是由犯重婚行为人的配偶起诉。但如果他人触犯重婚罪对外人造成了一些损失的话,外人也可以去法院起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所以对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受害人而言,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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