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体不仅包括国家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商业秘密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客观方面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持有的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受权利人保护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使用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根据刑法第219条、第220条的规定,在认定这类案件的性质时,应当注意以获取、使用、泄露他人商业秘密为目的,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上述三种行为的理论,犯此罪,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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