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程序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依照国家法律享有的权利,即房屋所有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权人对该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性,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为40年、50年、70年。期满后,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可以通过购买、建造、赠与、抵押、继承等方式取得。
1。新建建筑物竣工测绘;
2。申请人应持注册资料到注册窗口申请注册;
3。登记受理人员应当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并当场核对;
4。批准;
5。编写证书和颁发证书。所需材料。申请表;
2。房屋所有人身份证明(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或代码证,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核对原件领取复印件);
3。批准备案或投资计划证明;
4。土地使用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盖规划部门验收章);
6、竣工验收证书及相关图纸;
7、房屋测绘成果;
8、房屋所在地证明;
9、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文件。二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建设许可或者按规划许可面积建设的建筑物申请登记;
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的项目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相抵触;
4。申请登记的房屋不能指定或者没有独立使用价值;
5。房屋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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