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同时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通力合作,落实责任,提高效率,确保在9月15日前,按提高后的标准将资金足额发放到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手中。
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市人事局按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组织实施。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财政负担。财政部门要通过增收节支,调整支出结构,积极调度资金,确保增资政策落到实处。
三、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各区财政、人事部门要在9月23日前将本区落实调整工资政策及其所需资金的数量、筹集、分配情况报送市财政局、人事局,市财政局、人事局汇总后于9月30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人事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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