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1)矿藏、水流、海域;
(2)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5)无线电频谱资源;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7)国防资产;
(8)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
(9)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10)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11)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家所有权的范围有什么
国家所有权的范围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藏、水流、海域和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3、依照法律规定,道路、电力、通信、天然气等公共设施属于国家所有;
4、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文物,国防资产也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有权依照法律、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占有、使用和处分其直接控制的房地产或者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六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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