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从事生产、销售列入国家标识管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国内单位或个人均可到属地办理。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四、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
加盖申请人公章
3
0
纸质
申请人
2
运输过程中标识使用说明
加盖申请人公章
3
0
纸质
申请人
3
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
0
3
纸质
申请人
4
标识说明(如标识大小、尺寸比例,颜色,在产品包装上的所在部位,牢固度,附着力等)
加盖申请人公章
3
0
纸质
申请人
5
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如品种审定证书、农药登记证、肥料登记证、新兽药证书及其生产许可证书和经营许可证等)。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验原件。
0
3
纸质
申请人
6
标签式样
说明标签规格大小、字体内容及颜色。
3
0
纸质
申请人
五、办理机构
雷州市农业局
六、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2001年)
第八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同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等部门;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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