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既有积极条件(肯定性条件),也有消极条件(否定性条件)。积极条件包括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两大类。客观条件包括:
(1)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案件适用范围为: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主观条件包括: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
(2)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消极性的条件包括: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4)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从重情节;
(8)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侯,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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