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受上诉人舒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犯危险驾驶罪二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会见了上诉人,认真查阅本案卷宗材料,核对了相关事实情况,结合今天庭审调查,我们对本案有了清楚、全面的认识。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一审合议庭参考:
一、对于一审认定上诉人犯危险驾驶罪的认定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上诉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1、上诉人舒某本次犯罪系初次犯罪,没有犯罪前科。
2、上诉人舒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3、上诉人舒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随传随到。
4、在一审庭审时,上诉人积极认罪,没有做出任何狡辩。
5、上诉人愿意认缴罚金,以减轻对自己的处罚。
三、对上诉人舒某的量刑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
”另外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另外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上诉人舒某现在是五口之家,女儿现在就读小学,妻子徐某常年患有癫痫,随时发病专人予以照顾,不能个人独立生活。父亲舒某某今年83岁,母亲徐某某79岁,二位老人现在常年服药治病,也不能独立生活,上诉人舒某承担了该家庭的全部重担,如果舒某被执行拘役,将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社会负担,虽然我国《刑法》是以打击犯罪为目的,但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注意个案,因为上诉人本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现在也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该案发生后,深刻反省,将摩托车变卖,且上诉人所在村委、部份居民也请求希望判处缓刑,所以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法外开恩,考虑该家庭实际情况,为此辩护人建议对上诉人舒某判处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希望二审法院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请求法庭对上诉人予以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考虑与采纳。
辩护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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