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准则,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1)应以做法人的抢劫可否违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准则,已违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违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
(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
(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限定,事实上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准则,即第一款是通常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准则;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可否具有,即法定的犯罪结果可否已经导致为准则。依照本条的限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准则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隶属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做法人所实施的做法,可否获到财物为准;当做法人的做法隶属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有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做法人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二、抢夺罪的既遂受什么处罚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典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第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第三,被胁迫参加抢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抢夺罪。例如,债权人多去债务人的财物以抵偿债款或实现债权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抢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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