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充分考虑了对罪犯的人文关怀,对于在监狱中服刑人员,如果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表现良好,积极劳动,或者在改造中有立功行为的,可以予以减刑,使其能够更加积极进行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对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的罪犯,减去判决前已经服刑的的天数,剩余刑期,如符合减刑规定的情形,依旧可以减刑。
累犯判刑一年要加刑几个月
累犯判刑一年要加刑三个月到一年。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犯罪嫌疑人在五年内被判过有期徒刑,这就是累犯,不管是因为什么被判的,比如犯了盗窃,五年内有过多次伤害罪,也算累犯。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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