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物保人、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和保证债权的“顺序”和“份额”的,按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债务人未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或债务人以其财产提供的物保已经实现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下,存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物保和人保的,此时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无先后顺序。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律师补充: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者(在担保无效时)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后,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有权向债务人全额追偿。债务人以其财产提供物保的,该第三人有权基于代位求偿权“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债务人之外的其他第三人提供物保或者保证的,若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的规定,该第三人对其他第三人享有追偿权,该第三人有权基于代位求偿权“按照分担份额比例行使债权人对其他第三人享有的担保物权或者保证债权”,若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的规定,该第三人对其他第三人不享有追偿权,在该第三人不得基于代位求偿权“行使债权人对其他第三人享有的担保物权或者保证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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