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提出申请:(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二)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三)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房产权属证书或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证明文件
场所在学校附近的,要提供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测量的经营场所到学校的直线距离。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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