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镇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7:14:05 2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芗城区、龙文我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区城镇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房改领导小组批复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附:《漳州市区城镇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

漳州市区城镇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范集资建房行为,促进住房建设发展,改善城镇职工居住条件,根据省政府闽政[1996]23号《福建省城镇集资建房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集资建房是指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出资,出单位组织兴建公寓式住宅的行为。

第三条持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含在职、离退休、合同制干部职工及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和独立工矿区内职工的集资建房均适用本实施细则,可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

无房户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有权优先参加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

第四条每个家庭只能选择一处(一套)参加集资建房,不准多处多套参加集资建房。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一)已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廉价房、安居房、解困房等)或参加集资起建房且面积已达到相应住房标准的;

(二)已租赁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已达到相应住房标准的;

(三)在城镇规划区内私有住房面积已达到相应住房标准的(经有权机关鉴定确属危险房屋除外)。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相应住房标准是:

(1)建筑面积标准。省人民政府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职工购房控制标准或按家庭常住户口人均15平方米;

(2)住房质量标准。砖混砖木结构二等且设施基本配套的单元套房。

未达到前款规定相应住房标准的,可参加集资建房,但必须退出已租(购)公房或原集资建的住房。

第六条集资建房的面积按家庭常住户口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控制或按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面积控制。

第七条集资建房的室内设备及装修标准,按闽政[1996]22号《福建省城镇住宅装修与设施控制试行标准》执行。超标的设备及装修,一律单独计价,全部由住房承担。

第八条集资建房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人防费;

(二)投资方向调节税为零税率;

(三)减半收取水电增容费;

(四)集资建房用地纳入计划,需新批行政划拨土地的,政府应尽量给予优惠,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划拨建设用地。

第九条干部职工参与集资建房,根据单位经济条件,可由个人负担全部投资,也可以由政府、单位、个人三者共同承担。

(一)个人出资部分。当前个人投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最低限额不得低于当年标准价按规定扣除各种折扣后的水平(以下简称折扣后的标准价)或成本价的30%,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职工收入的逐步提高,1998年起个人投资的最低限额每年提高折扣的水平(以下简称折扣后的标准价)或成本价的30%,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职工收入的逐步提高,1998年起个人投资的最低限额每年提高折扣后的标准价或成本价的10%。

(二)单位出资部分。根据单位经济条件确定出资比例,1997年单位出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折扣后的标准价或成本价的70%。

1998年起,单位出资比例逐步减少10%。

(三)政府出资部分。集资建房用地以及政府减免有关税费等优惠做为政府出资部分。

第十条集资建房资金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有关专业银行申请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十一条单位组织干部职工集资建房前,应先拟定集资建房方案,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送市房改办会同房管局审定批准。

批准后的集资建房方案,应向单位职工公布,并同时按基建程序上报有关总部门,待一切基建手续办妥后,单位与职工签订由市心改办统一印制的《集资建房协议书》,即可按方案组织建房。

第十二条集资住宅建成后,由房改办组织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人员,根据有关房改政策及建房单位提供的工程预决算、个人出资情况、竣工图纸、土地权属等有关材料,结合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装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确定产权比例。然后单位持《单价评估报告书》、《集资建房协议书》及集资建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分别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在产权证书上注明产权比例。

第十三条集资建房的产权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个人按成本或超过成本价出资的,产权归个人所有;

(二)个人出资达到折扣后标准价水平的给予部分产权,即占有产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部分产权比例按下列公式计算:

产权比例=(AB/C)×100%

其中:A=每平方米个人实际出资额(元/平方米);

B=每平方米个人按当年标准价购房所享受各种折扣之和;

C=当年成本价(元/平方米);

(三)当部分产权比例等于或大于100%时,产权也归个人所有。

(四)个人出资在成本价30%以上而又低于折扣后标准价水平的,集资建的住房产权归集资单位所有,个人只拥有使用权。

第十四条集资建的住房,一般住用五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个人拥有全部产权的,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出资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发布之前实施的集资建房,均应按第十三条规定重介定个人和单位的产权比例。

第十六条本细则中的成本价和标准介旨指按国发[1994]43号文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测算,并按规定报批后公布执行的价格。

第十七条集资的住房的维修管理参照漳州市人民政府漳政[1993]综63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对集资建房超过标准面积的,按闽委办发[1996]10号《福建省清理领导干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违反规定问题的实施和处理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参加集资建房的,取消其参加集资建房权利,并视其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党纪、政纪处分;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漳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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