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借款协议
时间:2023-07-07 18:32:37 3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借条无效的情况有:

1、明知对方贷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合法的贷款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2、违反真实意愿的借据,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利用别人的危险,使对方违反真实意愿订立的合同,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3、情感债务产生的借据,很多情人会因为玩笑或其余原因如,青春损失、精神损失、出轨等写下借据。但实际上并没有这笔贷款支付的凭证。如果分手或离婚,一方要求法院以借据判决另一方还款,法院通常要求提供一系列证据链,只有借条没有其余证据的,借条无效;

4、如果有借据但没有实际支付贷款,借据只能证明借款人之间有协议。如果贷款没有实际支付,借据实际上不具有法律效力。

常见无效的借条有哪些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务。

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依照有关法规,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法院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

有些公民、单位可能会因为被胁迫,才书写了借条,书写借条的行为明显属于民事行为,而被胁迫的民事行为,在除斥期间内是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的。

根据规定,此请求一旦被法院受理、且被批准,那么书写的借条就将会自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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