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被征收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一、征收合法性
1、两个前提: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2、两个维护: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3、两个保障:
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
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二、征收补偿
1、征收补偿原则:
谁收益谁补偿原则;
区别对待不同补偿原则。
2、征收补偿范围:
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
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2)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3、征收补偿的严禁条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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