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离婚诉讼:探讨离婚原因及法律依据
时间:2023-09-06 14:40:19 2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绍了二次起诉离婚的理由和所需资料。虽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但和好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夫妻双方尚未达到法定离婚的条件。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诉讼证据,包括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子女证明、财产清单和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证明材料。

以下是针对二次起诉的理由的改写:

1.虽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但和好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2.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且已经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

3.夫妻双方尚未达到法定离婚的条件。

二次起诉离婚需要的资料如下:

1、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载明夫妻双方的基本信息、事实情况、诉讼请求等信息;

2、应当向法院提交诉讼的相关证据,如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子女证明、财产清单、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证明材料。

素 材 : 二 次 起 诉 离 婚 的 条 件 是 什 么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由此可知,离婚登记申请提交后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若在三十日以后提出离婚申请,则需要满足其他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若双方没有过错,离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离婚;若双方都有过错,离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予离婚,并给予每一方三十日内自行协商或者直接进行调解。因此,若双方没有过错,则离婚登记机关应在三十日内准予离婚。而若双方都有过错,则离婚登记机关不予离婚,并给予每一方三十日内自行协商或者直接进行调解。

二次起诉离婚需要的资料包括起诉状和诉讼证据。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若在三十日以后提出离婚申请,则需要满足其他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若双方没有过错,离婚登记机关应在三十日内准予离婚;若双方都有过错,则离婚登记机关不予离婚,并给予每一方三十日内自行协商或者直接进行调解。因此,若双方没有过错,则离婚登记机关应在三十日内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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