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应遵循哪些原则
时间:2023-05-07 21:14:11 1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结合国际法律法规,域名和商标不能在两者之间延伸,相关商标权归商标权人所有和使用,相关域名权归域名注册人所有和使用。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两个完全不同的规则。这两种标志的主题不同,因此不可能将适用于一种标志的制度适用于另一种标志。仅仅因为你是一个商标所有者,你不应该把你的权利扩展到域名权利,反之亦然。笔者认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先申请登记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至于商标,我们不能因为互联网的兴起而推翻现有的制度,也不能否认商标注册整体管理机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区分和界定“恶意”与“非恶意”的界限,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上所述,认真区分“恶意”与“非恶意”,综合考虑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只有正确把握“后注册域名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和“后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域名的冲突”的实质,才能妥善处理这一冲突。同时,笔者认为,域名与商标是一样的,只要第一注册人按照程序提出申请,并且域名或商标是在“非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的,就不应属于侵权。因为他遵循了市场经济法律环境下最基本的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现阶段,虽然这一原则并未列入《域名注册法》,但我个人认为,它必将成为网络空间的基本原则之一。域名注册人或者商标注册人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必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侵权。确立民事责任原则对此,我们从“后注册域名与前注册商标的冲突”的角度来谈责任。域名注册人利用本网站损害商标权人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例如,一个网络的中文域名和一个产品的商标名是一样的。虽经依法注册,但与在先商标所有人从事同类产品的宣传、介绍和销售活动。这种行为足以让公众产生一些困惑,误以为网站上的商品与商标权人有一定联系。或者其他恶意损害商标形象的行为。因此,即使商标不是“驰名商标”,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比如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禁止用户不当商业使用。相反,“后注册商标与前注册域名冲突”的情况也是如此

在传统的商标制度中,有一个特殊的制度,即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它比一般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强大。对于驰名商标,要求不得在可能导致“误解”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鉴于这种情况,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似乎可以延伸到域名。例如,在2000年6月“宜家”与**国家电网公司域名纠纷案中,荷兰**爱智系统有限公司旗下的“宜家”品牌不仅具有很高的国际声誉,而且在中国注册了“宜家”品牌。最后,法官除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内现行法律外,首次引用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驰名商标的优势最后,笔者也强调了域名的出现并不是为了追求成为一个企业标识的目的,而是随着网络在经济方面的广泛应用,域名逐渐具有了企业标识的性质。但域名并不是商标,至今没有国家的法律赋予域名知识产权。因此,在处理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突时,我国只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部分规定。因此,针对上述内容,在处理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突时,不仅要强调诚实信用原则,更要强调反不正当竞争原则。虽然域名是一个新的保护对象,但传统商标权的保护不能延伸到网络空间。因为争议的域名大多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关联,会引起混淆,目前国际上对将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扩大到互联网已经形成共识。因此,解决纠纷的关键是驰名商标以外的商标也可以享受类似的待遇。事实上,如果将域名视为一项民事权利,目前对域名权的界定还不明确,导致了法律保护的被动性。从近年来的典型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域名与商标本身的冲突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法律层面,而驰名商标与域名在特殊情况下的保护冲突是一个新的探索空间的切入点,但我们能否从点到面,我们需要从实践中总结,找到正确可行的答案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希望能从中国的一些典型案例和国际通行的态度中得到质疑,从而获得一个相对成熟的争端解决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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