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察人是否可以进入强制措施收集证据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侦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拘留、搜查、取回、查封、扣押、检查等侦查措施,应当出示证件,并按照规定发出书面通知,由两人以上进行,形成记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
侦查人员应当将讯问、搜查、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的全过程记录在案,备查。第四十四条被羁押人被羁押后,除销毁、伪造证据、干扰证人证言、串供等可能妨碍侦查的情形外,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羁押人的单位和家属。妨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单位和家属。监管机关应当保障被拘留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并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羁押人,应当合理安排讯问的时间和期限,讯问笔录应当由被讯问人宣读并签名。
被羁押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后,一日羁押改为两日管制、一日拘役、有期徒刑。第二,监察法和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范围是什么?监察法和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范围如下:
1。中国共产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政协委员会,派出机关和工商联的民主党派公务员,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委托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经理;
4。公共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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