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租赁合同终止引起的纠纷,出租人不以分承租人为被告的,原则上考虑判决生效后的强制执行和保护分承租人利益的需要,分承租人可以作为第三人而不独立请求参与诉讼。如果分承租人人数过多,各方利益不一致,不宜增设分承租人为第三人,双方可根据情况需要分别起诉。
如果分承租人要求承租人终止合同并赔偿装修等额外损失,则是合同双方的纠纷,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增加出租人作为第三人的情形。第十七条出租人因承租人拖欠租金请求解除合同的,分承租人代表承租人请求支付拖欠租金和违约金,维护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非转租合同无效。
如果分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过应支付的租金,则可以转换为租金或从承租人处收回。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终止,出租人要求负有腾空义务的分租人支付逾期腾空房屋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九条承租人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形式出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合作人或者其他合伙人依法要求出租房屋的原租赁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租赁期间租赁房屋权属发生变化,承租人要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租赁房屋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租赁前设定了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房屋权属发生变化;
(二)房屋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在租赁前遵守法律。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承租人的,或者有其他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但对于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认定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折价或者变卖出租房屋清偿债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房屋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拍卖前5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不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全文82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