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结伙盗窃治安处罚的解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一、盗窃罪与其他犯罪如何界限
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界限:
(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人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二、盗窃罪有哪些行为类型
盗窃罪有:
1、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价值不大,但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构成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罪;
3、盗窃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盗窃其他财产的,盗窃机动车的价值计入盗窃金额;
4、为了练习驾驶、娱乐等目的,多次偷机动车,丢失机动车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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