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福州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办法》,将于近期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实施。该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市在全省率先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居民可自愿选择3个缴费档次的1种参保,今年参保每月最高可领取455元养老金。
参保人员需年满60周岁
具有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城镇户籍且年满60周岁的居民可以参加这一保险。
同时,上述人员还应符合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未按月享受无力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待遇、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障的相关待遇等条件才能参保。
参保人员需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用
该保险的缴费标准分为3个档次,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的缴费能力选择其中1档缴费,同时政府将对参保老年居民按照不同缴费档次给予相应的补贴,所选的档次越高,政府补贴越多。缴费的年限根据其参保时的实际年龄计算至年满75周岁,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按5年计算缴纳;75周岁以上的按5年缴纳。缴费额度为月缴费标准乘以应缴费月数,但养老保险费需一次性缴纳。
缴费的3个档次分别为:第一档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10%计算;第二档和第三档分别在第一档缴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提高50元和100元。若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为2258元/月计算,今年可供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档次分别为135元/月、185元/月、235元/月。若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满15年的话,第一档需缴纳2.43万元、第二档需缴纳3.33万元、第三档需缴纳4.23万元,相对应的月养老金待遇分别为335元、395元和455元。
养老待遇标准将随低保标准提高而提高
《办法》还规定,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标准应适当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意味着今后该保险的养老待遇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能力而调整,尤其是随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提高。
参保人员在办理完相关手续,自足额缴纳参保费用后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若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去世,其个人账户储户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将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统筹基金将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1000元。
对于出现户籍从我市迁出,出国、出境定居等情况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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