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身份职责,利用村民的无限信任,一村干大胆将手伸向危房改造款,私自截留村民得到的危房改造款,并主动向村民索要办事的辛苦费,最终不仅受到法律的制裁,还将失去村民的信任。2013年10月23日上午9点,随着法槌的敲落,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韦某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间,被告人韦某朝先后给本村村民农某神、农某雷、周某锋三农户向坡洪镇人民政府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当补助款分发到上述三农户后,分别于2012年3月某日、4月某日、4月4日向农某神索要3000元、向农某雷索要4000元、向周某锋索要8000元,共计15000元,并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2010年3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韦某朝先后给本村村民方某见、隆某音、黄某干、黄某力、黄某海、赵某利六农户向坡洪镇人民政府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在申报过程中,上述六人在农村信用社开户无密码的银行卡和存折均由韦某朝代管。后方某见、黄某干、黄某力三农户申请得到危房改造补助款各16000元,隆某音得款17000元、黄某海得款30000元、赵某利得款27000元。当补助款汇入上述六农户银行卡和存折后,韦某朝采取隐瞒骗助手段,从银行卡领款截留危房改造补助款共计48000元占为已有,其中截留方某见补助款6000元、隆某音补助款7000元、黄某干补助款6000元、黄某力补助款6000元、黄某海补助款20000元、赵某利补助款6000元,其余补助款分别交给方某见等六人,并对上述六人谎称其所交给的就是全部所得的补助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朝在担任田阳县坡洪镇乐上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其协助田阳县坡洪镇人民政府办理申报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购共计15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采取隐瞒骗助手段,截留危房改造补助款共计48000元占为已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人、认罪态度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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