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7日晚上,黄某伙同袁某(已判刑)从外地流窜到定南县城。两人假装租乘被害人陈某的摩托车,并商议抢劫此车。陈某搭载黄某两人行驶至一偏僻路段时,黄某以下车解小便为由叫陈某停车,此时,袁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砖头,打击陈某的头部,黄某也趁机用砖块击打陈某,并用双手扼住陈某的颈部。后因陈某的极力反抗、大声呼救和附近群众的及时赶来,两人未抢到摩托车便逃离现场。陈某伤情为轻伤乙级。2005年7月2日,黄某被抓获归案。
二、裁判
此案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黄某伙同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黄某伙同袁某虽未抢劫到他人的财物,但因在抢劫过程中致人轻伤构成抢劫既遂。法院依刑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判决黄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千元。
三、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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