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货物不予进出口放行
进口货物经向海关申报,经海关答印后才能放行。但对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二十九条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有哪些义务
1、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
2、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场陪同,并按海关要求提供查验货物所需的单证,回答海关提出的问题。
3、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包括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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