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中规定了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犯罪,关于“数量较大”的认定,依据最高法院2000年11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开始实施)中的具体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一、盗伐林木罪的起点是多少
盗伐林木罪的起点是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滥伐林木罪的面积该怎么确定
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1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1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数额的起点数量;也可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
全文58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