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收费吗?是否合理
时间:2023-06-02 20:53:35 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交通事故处理收费么?

1、处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不收费。

2、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重大和特大交通事故,结案时交通事故责任者应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

3、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标准;

(1)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800元,负主要责任的600元,负同等责任的400元,负次要责任的200元。

(2)特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1000元,负主要责任的700元,负同等责任的500元,负次要责任的300元。

(3)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三倍收取。

(4)发生重大、特大事故责任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影响交通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

4、交通事故处理费支出范围:

(1)用于补充购置勘验现场的勘察箱、照相机以及检验鉴定所需的日暮途穷常费用。

(2)补充处理交通事故的车辆维修费和燃料费。

(3)补助因调查侦破逃逸案件或疑难交通事故所需的调查、侦破、鉴定论证等费用。

(4)支付为处理交通事故而委托其他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检验鉴定的有关费用。

(5)奖励检举和协助查缉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员的费用。

(6)事故处理工作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

二、交通事故处理有哪些时限规定

1、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对拒绝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暂扣车辆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扣车期限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个月。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4、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提起行政诉讼

5、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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