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在上海共同签署,委托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受让人:(b)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持股事宜达成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并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1.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0000元出资额的名义持有人,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以下简称“代持股份”),并代表甲方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甲方委托给乙方的权利包括: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对所委托的股份进行命名,并向工商机关登记,以股东身份参加相应活动,代表甲方领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大会,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表决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仅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代表甲方所持股份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取得或处分该出资形成的股东权益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转让、转让、转让等),股东权益质押与转让)
3.2在委托持股期间,甲方有权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将相关股东权益转让给自己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乙方应无条件同意并承担当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
3.3作为甲方所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对乙方的不当委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有权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赔偿因乙方不当委托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得随意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3.4甲方有权依法终止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将乙方持有的相应股份转让给委托人依法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权利和义务乙方的义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股份及股东权益。2乙方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承诺其权益受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的,应当至少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书面授权。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转让、处分或为甲方持有的股份及其全部收益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二)代表甲方持有股份以后收到的红利或其他收入分配),并承诺在取得该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投资收益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未能及时交货,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的违约金
<4.4甲方拟将其持有的甲方股份转让给公司股东或股东以外的其他人时,乙方必须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第五条委托持股费在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期间,乙方收取报酬人民币元
第六条委托持股期间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依法将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之日止根据甲方的指示
第7条保密条款
双方有义务对履行本协议期间接触或获得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信息进行保密,除非有明显证据证明该信息为公开信息或另一方事先书面授权。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如果任何一方因违反该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应赔偿另一方相应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
9.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其他股东知悉上述事项,无异议
股东(签字):
委托人与代理人协商决定是否使用所持股权的,应当签订股权持有协议,以保证双方利益,避免发生纠纷。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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