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车辆年审需在车辆所在地开具检验委托书。根据《机动车登记条例》规定,除大型客车、校车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进行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处申请委托发放检验标志。申请之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先处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申请时,应提交机动车登记证或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委托书,出具检验合格标志。
异地车辆年审需要什么手续
车辆异地年审的流程:1.申请人(或代理人)持上述材料到车辆管理所(或车管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提出申请。2.受理机构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3.机动车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持上述材料和北京车辆管理所(或车管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开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到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异地年审所需要材料:1、机动车行驶证或车主身份证明原件;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供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审核岗签注“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可以不提供(已实现联网核查的本市保单,免于提交);3、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属于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可不提供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已实现联网核查的本市保单,免于提交)。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条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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