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好且无法定理由不能适用缓刑、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监狱或看守所需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并将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若罪犯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监狱或看守所需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同时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没有法定的理由是不能的。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监狱如何向检察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
根据《高法解释》第127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应当包括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办法。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而暂予监外执行的办法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因此,监狱向检察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应当包括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办法,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缓刑的适用需要符合一定条件,而罪犯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时,监狱或看守所需向检察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并将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监狱向检察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应当包括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办法,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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