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第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第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第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第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高利贷罪的具体立案标准
目前我国刑法中并未将单纯放高利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如果放高利贷的人在收债过程中使用的手段触犯刑法上规定的罪名是可能构成犯罪的。
1.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2.在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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