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调换少补多不退差价应该由谁来买单
时间:2023-04-24 03:50:29 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调换商品价格低于原商品价格,商家却不退差价。商家的这一规定,引发了一起消费纠纷。昨日,在郯城县工商工作人员的介入下,消费者拿到了27元的差价。

8月15日,郯城县的赵先生在某制冷专卖店购买了一个制冷专用的制冷剂,共57元,回家后却发现型号不合适。赵先生当即返回商店进行调换,店主痛快地给赵先生调换了小型号的制冷剂,调换后的价格是30元,赵先生要求退回多付的27元时,却遭到店主拒绝。理由是与赵先生的这一项交易已输入电脑,无法退还。店内的规定是:更换商品,若新商品价格高于原商品价格,消费者必须补齐差价,若新商品价格低于原商品价格,商家不退差价,赵先生可在本店任意选购27元的产品。这不是强制消费吗?赵先生十分气愤,无奈之下拨打了12315投诉电话。

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落实后立即指出,换货时新商品价格低于原商品价格的价差款,商家应向消费者全额退还。商家这种“高出部分必须补齐,低于部分一律不退,可以用余款选购店内其他商品”的规定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过工商人员的调解,商店退回赵先生27元差价。

赵先生的投诉仅是一个个例,而不少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可能都遭遇过商品调换差价“多补少不退”的情况,大多数消费者要么自认吃亏,要么加钱选购别的商品完事。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除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既然商店同意给赵先生调换商品,那就应该让消费者享受到公平交易的权利,高出新商品的差价必须退还。同时,依据《消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退还货款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工商部门最高可处以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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