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签名被他人冒用,导致其股权被转让并丧失股东身份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时间:2023-06-25 15:24:28 1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实践中该类诉讼分为两种情形:

(1)股东以其签名被他人冒用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当以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受让人为被告,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2)股东以股东大会对其股权予以转让所作决议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效力。

冒用他人名义的责任人在第(1)种情形下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在第(2)种情形下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股权以工商为还是以协议为登记要件

主要还是以协议为登记要件。股权转让协议的认定应以股东意思自治为原则,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上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只是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1、转让股东必须是具备依法设立的公司的股东资格且转让程序必须合法。这个是比较浅显的条件,且无甚争议。但是针对有些特殊企业形式则有不同的规定。

2、根据《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无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这个须经半数股东同意并不是一个恒定的标准,如果公司在章程里面对公司股权转让表决方式有了明确的约定,则需要依据公司章程来处理。

同时在公司股权转让中,一定要注意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在转让之时需要提前通知其他股东,并提醒其有优先购买权,具体通知发送的提前天数以及约定的答复日期等也都是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

3、就合资企业来说,无论是投资者之间转让股权,还是合营一方向合营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都必须经过其他投资者潜在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

即合营企业股权转让必须获得合营他方的同意,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合营他方对于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须取得合营他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表示。

4、合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审批机关为合资企业设立时的批准机关,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企业设立时的登记机关。

二、股权纠纷证据有哪些

1、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属于源泉证明,公司设立后,公司应依法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无论是实际出资还是认购股权,发起人均能取得股东身份。股东取得出资证明书后,有权要求公司将自己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中,并要求公司将其股东身份登记于公司的登记机关。

2、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属于源泉证据,是继受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股权的受让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当然取得股东资格,还要看该笔转让是否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果转让股东未履行通知权,限制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均有权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也会拒绝登记继受股东身份,因此,受让人也无法获得股权。

3、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属于效力性证据,具有当然授予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也是公司内部股权确认的重要依据。

4、公司章程等公司登记类文书

公司章程等登记类文书具有较强的公示、公信效力,属于股权的对抗要件,未经登记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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